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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