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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行政许可
中国·黄南:http://www.huangnan.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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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复出口制成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须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依法成立,且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国家现行外商投资管理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区内企业设立以后,须凭工商营业执照向管委会提交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说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方式和内容,并附需要进口的加工生产用设备、料件或需要出口的制成品清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料件清单(四种清单不能同时提供的,可分别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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