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黄南站群:
尖扎
|
同仁
|
泽库
|
河南
领导信箱
今天是:
首页
|
黄南概况
|
领导之窗
|
工作动态
|
办事大厅
|
投资黄南
|
热贡文化
|
黄南旅游
|
专题专栏
您的位置:
首页
-->
面向社会服务信息
-->
面向个人
-->
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国·黄南:http://www.huangnan.gov.cn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创建时间:2006年1月9日
【字体:
大
中
小
】
????????????????????????国发[1986]90号
??????????????颁布日期:19860915? 实施日期:198610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 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7-2-4
·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改为16
2006-1-9
·
出租车司机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1-9
·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缴纳个
2006-1-9
·
个体工商户纳税的方式有哪些?
2006-1-9
·
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收入,应当
2006-1-9
Copyright @2007
www.huangnan.gov.cn
版权所有:黄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973-8722147
mailto:hnz@qh.gov.cn
青ICP备05001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