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州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黄南州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精简方案的通知》(青委[2001]224号)、(青编办发[2003]135号)省国土资源厅青国土资人[2004]25号、省测绘局青测[2004]85号和《中共黄南州委、黄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委、州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黄委[2002]26号),设置黄南州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州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行政管理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州政府工作部门。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拟定我州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地方性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州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计划;指导、审核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计划。
(三)执行国家制定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工作。
(四)拟定并实施我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主管全州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承办由州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制定及落实;编制全州各类建设用地计划和定额指标。
(六)依法对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七)负责全州国土规划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八)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州国土资源局设2个科室:
(一) 矿产资源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拟定我州矿产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地方性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计划;负责全州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矿产资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上报国土资源综合年报、年检工作;负责颁发、换发采矿许可证以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工作。
(二) 土地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拟定我州土地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地方性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州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开发计划;指导、审核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国家制度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工作;拟定并实施我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主管全州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承办由州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制定及落实;编制全州各类建设用地计划和定额指标;依法对土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二、 测绘行政管理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工作,会同本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会同本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并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提供服务;
(四)会同本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市场;
(六)依法对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提出立项意见;
(七)依法监管本行政区域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
(八)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质量;
(九)加强本行政区域测量标志保护,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十)受省测绘局的委托、做好乙级以下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作业证及其他有关工作;
(十一)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十二)根据省测绘局的安排,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测绘立法调研工作;
(十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