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及机构设置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划入原州劳动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划入原州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牧区社会保险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原州劳动人事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州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原州劳动人事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州卫生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工进行审批。
2、将劳动力流动工作职能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工作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4、不再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年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编制全州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三)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按照国家劳动政策指导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组织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开发和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四)负责组织开展全州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和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及制定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组织实施流动预备制度。
(五)检查指导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划、监督检查全州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州本级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县级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案件的复议工作。
(六)研究拟定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资宏观政策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州本级企业单位离退休政策的实施工作。
(七)依据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执行国家关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承担农村牧区社会保险工作。
(八)负责按分工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州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定全州机关、事业、企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对外交流于合作事宜。
(十一)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2个科室:
(一)劳动综合科(挂劳动仲裁科牌子):提出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公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与政策;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我州公民出境就业工作;负责向外国企业驻州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负责外国在在州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按照国家劳动政策指导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拟定全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负责实施;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检查指导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划、监督检查全州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州本级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县级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案件的复议工作,组织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开发和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行政规章,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拟定劳动监察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劳动和社会监督机构的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承办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职工职称评聘工作;研究提出企业职工工资的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企业职工工资指导线、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政策建议;按分工审核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参与州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提出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拟定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规定、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并负责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规定;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二)社保科:提出养老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规定、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规定;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规定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提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规定、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提出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调整意见;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指导实施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指导实施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指导实施城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
四、人员编制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