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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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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黄南:http://www.huangnan.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8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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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关于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 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00六年六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八次全委会议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6]1号)和青海省委《关于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 (青发[2006]01号)精神,切实做好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要求,结合我省农牧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增加信贷投入,充分发挥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作用。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管好存量,扩大增量,结合农牧业产业结构和区域特点调整信贷结构,把发展农牧区金融事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只要有利于推进农牧区建设,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牧区生产力,有利于农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牧民增收,就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项优质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作用。 二、工作重点 (一)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改善金融服务,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国有商业银行当年新增贷款的10%以上、农业发展银行当年新增贷款的90%以上、开发银行当年新增贷款的5%以上、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80%以上用于农牧业生产领域,县域银行分支机构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邮政储汇局要积极探索和争取邮政储蓄回流农村牧区的途径和渠道。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培育和试办小额信贷组织,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力争农业贷款在全部贷款的占比逐年提高,农业贷款的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增长幅度,促进农牧民增收增产和农牧业发展。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扶持农牧区大中型龙头企业发展,扩大龙头企业的生产规模,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支持一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精乳业、牛羊肉、藏毯、马铃薯、油菜、饲草业加工、中藏药、花卉、蔬菜加工等产业,拉长产业链条,增加农牧民收入;支持农牧业科技创新和推广,把信贷与科技开发结合起来,对推广农牧业先进实用技术、高产优质高效技术、农牧产品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生态环境建设技术以及高原特色、高效农牧业和出口创汇农业的信贷需求给予重点满足,提高农牧业增长中的科技含量。 (三)突出区域特色,准确把握信贷支持的着力点。按照“突出特色、适度规模、集中连片、重点支持”的思路,大力发展高原型、出口创汇型和绿色高效型农牧业产业。一是东部农业区,重点支持蔬菜、花卉、中草药产业的发展,做强优质杂交油菜、蚕豆、食用菌、蔬菜、马铃薯等优势产品,做精做优乐都长辣椒、紫皮大蒜、循化线辣椒、大通鸡腿红葱、胡萝卜等地方品牌,使这些产业的发展面向国内、国际市场,逐步扩大在国内、国际市场的份额。同时,还要重点支持效益型畜牧业,支持专业化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建设,促进养殖方式转变,支持一批良种瘦肉型商品猪生产基地,促进猪肉产业的发展。二是柴达木地区,支持优质专用小麦、青稞生产基地建设,建立以球茎类为主的反季节蔬菜生产基地,在重点发展麻黄、锁阳的基础上,支持建设枸杞、红景天生产基地。同时,重点围绕资源开发支持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以青海细毛羊、羊细毛羊和良种肉羊为主,发展羔羊经济和半细毛羊生产基地。三是环青海湖地区,支持建设推广杂交油菜品种、优质青稞生产基地,充分利用日光节能温棚和两用暖棚,建立百灵菇、双孢菇生产基地。重点支持高效畜牧业,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和环青海湖生态治理工程,扩大人工种草规模,调整畜群、畜种结构,发展羔羊经济。四是青南地区,在保护好野生资源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冷凉气候特点,支持开发藏茵陈、大黄、红景天中藏药材产业,并结合《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支持草地生态畜牧业,加大藏系绵羊本品种选育和牦牛提纯复壮,发展绿色无公害的有机畜牧业。 (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信贷投入,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积极探索开发性金融支持农牧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模式,配合国债资金支持县际公路、农牧区公路、新能源、农副产品流通设施、农牧区医疗设施和节水灌溉、中小型水利建设等项目。依托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乡镇企业,支持城镇农畜产品加工、专业市场建设,积极扶持培育小城镇主导产业和特色农牧业,促进和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不断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同时,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和草原建设,满足“三江源”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 (五)加大农牧区扶贫开发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农业银行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综合扶贫发展规划要求,重点扶持能够促进贫困地区农牧民脱贫、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项目和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公司+农 (牧)户”、 “基地+农(牧)户”等形式的企业发展,积极探索“扶贫工作到户、效益到户”的有效运行方式,保证扶贫贷款的及时足额投放。 (六)加强对农牧区贫困学生助学和农牧民就业培训的信贷支持,促进农牧区教育事业发展和农牧民素质提高。各金融机构要与地方党政、教育、财政等部门形成合力,使生源地贫困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在农牧区有所突破。积极探索信贷资金用于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新途径,培训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牧民队伍,特别要结合我省农民工特长,培训农民工向技能性转变,在防范资金风险的基础上,对外出农民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达到“走得出、干得好、能致富”的目的。 三、工作要求 (一)确定重点,形成合力,加大对农牧区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信贷监测和分析。根据省委“一号文件”要求,引导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和投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切实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围绕当地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按照“管好、用活”的原则,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调节作用;积极支持和帮助辖内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通过同业拆借扩大资金来源,调剂资金余缺,满足其支农资金的需要。 (二)充分发挥国家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加大农牧区基础设施信贷支持力度的同时,不断适应市场变化,加快签订县域开发性金融协议,开发新的信贷产品;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好粮油收购资金支持作用,促进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有效解决农民售粮问题和粮食市场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农牧业龙头企业在发展传统业务的同时,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农畜产品深加工和转化能力。同时,努力开拓新型业务领域,试办一些农牧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开发项目贷款。 (三)转换经营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根据全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整体部署,不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大额担保抵押贷款的发放范围,努力创新信贷产品,满足农牧民各类生产的资金需求。探索逐步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向农村小企业延伸的有效方式。 (四)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各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要围绕“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思路,采取“找准优势、重点支持”的策略,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有偿还能力的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增收项目,逐步加大对农村、牧区及其相关行业的贷款投入。 四、主要措施 (一)深化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牧民、农牧区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牧民、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功能互补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的监测分析,引导民间资金发挥对农村融资的补充作用。加强邮政储汇局与省内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横向联系,做好“协议存款”资信评估工作,争取更多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地方,支持农牧业发展。 (二)积极开拓农村信贷市场,培育扩展优良客户。根据农牧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调研,主动寻找和培养优良客户,确定信贷支持项目,积极开拓农牧区信贷市场,满足农牧区经济发展的需求。要强化直接面向市场的业务拓展能力,改变贷款“申报繁琐、时间过长、审批权过度集中”的现状。深入调查分析客户状况,对潜在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和项目评估,确定服务对象,明确服务重点,完善重点扶持企业项目库,不断扩展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良客户,满足农牧区多元化信贷要求。 (三)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满足客户的不同资金需求。根据农牧区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和风险控制能力内,积极开发配套适用的金融产品,满足农牧区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对资信高、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多途径满足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完善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结算服务,节省在途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企业提供经济金融信息、投资咨询和公司理财等综合服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探索和引导政策性银行建设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引导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入。 (四)大力推动信用村(镇)建设,扩大农牧户贷款面。继续推动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优先等便利优惠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扩大农牧户贷款面,增加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量。农村信用社要因地制宜确定贷款额度,按照农牧业生产周期确定贷款期限,扩大信贷支持范围,满足“三农”发展的多种需要。资金较为充裕的农村信用社,除满足农牧户的一般性生产资金需求外,对农牧户的消费贷款、子女上学、建房等多种资金需求要适当满足;对扩大生产的农牧区专业大户、从事农牧产品加工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中小民营企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也要予以积极支持。为方便农牧户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减化支农信贷业务手续,提高支农金融服务效率。 (五)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提高结算服务质量。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提高大额支付和小额支付的覆盖面,为县域企业、涉农企业和农牧户提供多种快捷的结算工具。同时,要帮助省农村信用联社完成行(社)内资金汇划系统的开发运用工作,改变其现有的支付系统连接方式,力争将农村信用社纳入支付系统,从根本上解决基层农村信用社资金汇划问题,使农牧区资金汇划渠道畅通。 (六)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农牧区宣传金融知识,提高广大农牧民的金融意识,在存款、结算、票据、融资等方面提供综合化服务,使之能够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及贷款利率,选择金融产品,维护自身权益。 五、政策环境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要主动加强与政府、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促进央行货币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以及地方发展政策的协调。通过举办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重点农牧业产业化企业和农牧户参加的联席会、专场推介会、典型经验介绍推广会等,扩大贷款营销,增加农牧业信贷投入,逐步缓解农牧民“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矛盾,实现“三农”和金融共赢的局面。 (二)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贴息政策,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支持重点农业产业或项目;争取政府加强信用中介机构和贷款担保机构建设,建立农业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机制,减少由于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所造成的贷款损失,推动农牧业贷款的发放;保险业应根据农牧区经济发展特点,设计农业保险品种,为广大农牧户和农牧区企业提供多种保险服务,分散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三)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各金融机构在大力做好“三农”信贷服务的同时,要注意风险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杜绝发放限制类贷款,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保证银行业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实现有效发展,并持续发挥积极作用。要加大诚信建设宣传力度,引导农牧民增强信用意识,树立“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新风尚,营造农牧区良好的信用环境。积极争取政府和司法部门对维护金融债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依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规范农牧区金融秩序。 (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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