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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项目审批制度变了
中国·黄南:http://www.huangnan.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年2月9日    
 
 
                     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从改革审批制度、鼓励社会投资、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等多个方面,提出了青海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举措,根据《意见》,该省将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意见》明确,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此外,《意见》明确,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公布实施的《青海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范围。同时制定《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企业申请核准的项目仅须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省内基本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其中须由国家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上报核准;由省内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报经省政府或省发改委批准后,规划中属《目录》内须由省内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
      《意见》指出,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同时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
      《意见》同时对政府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省发改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省级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大“统建”力度,并向“代建”制过渡,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代建”机构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等。
      对投资的监督管理,《意见》强调,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同时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和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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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项目审批制度变了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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