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黄南站群: 尖扎同仁泽库河南 领导信箱 今天是:

首页黄南概况领导之窗工作动态办事大厅投资黄南热贡文化黄南旅游专题专栏

您的位置:首页-->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法规公文-->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黄南州公安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中国·黄南:http://www.huangnan.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年10月15日    
 
 

 

 

一、行政执法主体(2)

()法定行政机关(共2个)

1、执法单位:黄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 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 旅行的有关事务;(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 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 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 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 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 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 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            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根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意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1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1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15)《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6)《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8)《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19)《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0)《警车管理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领取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需先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2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负责销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和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遇管理法》第十条“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

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 第四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执法单位:黄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 第三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黄南州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能:

根据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政办[2002]61号),黄南州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全州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州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全州政治稳定的敌、社情动态,预防并查处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案件,负责对重点单位及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重要场所和设施的警卫工作。

(三)了解掌握危害州内安全和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指导查处重点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查处制毒、贩毒、吸食毒品案件。指导监督全州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自治工作。

(四)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州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受理侦办涉外案件。

(五)指导全州公安机关开展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开展对发生在我州的涉税、金融诈骗等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实施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建设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州公安机关对公公共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督工作,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开展内部信息网络、通信业务建设。

(七)指导监督全州公安机关看守所、治安治安拘留所等管理及建设工作。

(八)承办州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州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各项法制宣传工作以及对信访案件的受理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民警及各级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中发生的重在违纪案件;组织实施公安队伍康政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州公安队伍的管理培训工作,协助各县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十)指导监督全州消防工作,负责公安消防建设。

(十一)指导监督全州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组织检查交通执法工作及协调查处重特大交通事故。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十三)负责公安消防、武警部队建设,对武警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四)负责指导全州公安机关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各县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公安局领导干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班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五)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黄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执法主体职能:

根据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政办[2002]62号),黄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州道路交通管理规章;指导和监督全州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指导全州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工作;负责全省警用车辆号牌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116)

序号

      

制 定

机 关

生 效

时 间

令 号

共管或配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