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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中国·黄南:http://www.huangnan.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年10月15日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执法单位:青海省黄南州烟草专卖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

根据《青海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黄南州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烟人〔2004220号)文件,黄南州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省局(公司)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专卖执法及卷烟经营,保证国家局(总公司)及省局(公司)的各项决策、任务落实到位,维护“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

(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局、省局有关政策规定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负责对所属单位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进行专卖管理和执法监督;按规定权限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件,打击烟草制品的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不法行为,为合法的经营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承办行政复议、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卷烟经营、网络建设工作;负责本地区烟草系统安全管理、经济信息管理工作。

(四)实施国有资产监管,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组织实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本地区烟草体制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本地区烟草系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情况;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管理人事、劳动工资、思想政治工作。

(八)承办省局(公司)和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总目录(共5部)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共管或

配合部门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国家主席令第46

199211

工商行政

主管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23

199773

工商、质量监督、海关

 

3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

200264

 

 

4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

200737

 

 

5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

199892

 

 

四、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办理。”

(二)行政处罚(共28项)

1、擅自收购烟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3、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5、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6、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7、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8、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9、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10、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310项处罚种类: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处罚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11、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2、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1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无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14、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公开销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专卖品公开销毁。”

15、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或停止批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18、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