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举措,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紧急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2005〕72号)文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好当前我州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努力促进全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构建和谐黄南的高度出发,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州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工作目标:以已开采矿山企业、砂石、粘土矿产为重点,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通过整顿和规范活动,使非法转让矿业权、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得到改善,招商引资配置资源步入正轨,矿产资源管理得到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和服务大局能力得到加强,基本形成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工作目标。
二、整顿的重点内容、重点地区
(一)严厉查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对勘查项目、生产矿山和重要矿区、热点矿区进行逐个排查,重点查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对以采代探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并按无证开采从重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圈而不探、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封闭越界的井巷工程,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持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一律按无证勘查、开采从重处罚;对证照不全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证照并予以处罚,逾期仍未补办或补办不全的,由有关部门吊销其所有证照;对吊销矿业权证或证照不全的,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爆破器材供应,对停产整顿的要严格爆破器材供应管理;对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县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经贸委、工商、公安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过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行为,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凡是未经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限于2006年6月底前到省国土资源厅补办转让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手续或新发现的非法转让行为,一律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以坐收管理费、承包费等方式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各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定期核查矿区范围的工作制度和回采率核定、检查管理办法,对各类矿山回采率分期分批进行核查。要强化对开发方案、勘查设计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按批准的开发方案、勘查设计进行勘查、开采或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以及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国家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草原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同时,要继续贯彻落实在全省范围内禁采砂金的政策,巩固禁采砂金成果,防止反弹。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县人民政府要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进行一次联合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 专项整治同仁地区阿同公路沿线及隆务河两侧砂石、粘土矿产开采。公路沿线矿产开采专项整治主要是解决直接危害道路安全及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对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要进行排查,对影响道路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要依法整顿、关闭。
三、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宏观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各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对已设置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从源头上强化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价款减免等制度,凡是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审批管理制度并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矿产资源集约利用工作,提高利用水平。要以砂石、粘土矿产为重点,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发挥资源效益。通过整合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集团;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整合,鼓励小矿走联合发展的道路,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地开发矿产资源,努力延长产业链。
(三)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大力推进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推进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逐步实行矿山的矿业权价款的全额缴纳。继续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征率,促进矿山企业更加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费机制,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抓紧制定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同时,对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应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制定和完善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加强矿山开采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整治,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矿产开发集中区聚集。进一步严格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矿业权管理。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关。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同时,要认真做好重大资源开发项目的服务工作,确保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健全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机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各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在2006年1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组建情况报州国土资源局。建立和落实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开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是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同时要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对第一举报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是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建立联络员制度。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形成州、县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
四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五、工作进度安排
全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按照统一部署,力争同步进行、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各县自查自纠为主,州级督导检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月)。
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制定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规范阶段(2006年1月—2007年9月底)。
主要工作是在2006年1月底前,对本地区所有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国土资源系统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清查。在此基础上,对无证、证照不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各县政府要从2006年1月起全面落实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内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于2006年6月底前组织并完成联合执法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06年年底前,对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或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从2007年年初至9月底,要全面完成省和州上提出的各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任务。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8月一2007年10月底)。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政府要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州政府,由州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停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并限期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全面达到整顿和规范的要求。
各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探索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中不适应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职能,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效配置、综合开发和循环永续利用。